色彩风格

如何守护未成年人?检察官助理线上普法啦

【字号:    】        时间:2026-06-08      

  本网讯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近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严眺瑞受邀做客FM91.8孝感新闻综合广播《法律直播间》栏目,为大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以“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矫治,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构建了未成年人成长保护体系。

  法律中的 “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什么区别?

  不良行为是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这类行为危害自身,由家庭、学校主导教育纠正,及时干预就能有效避免升级。

  严重不良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因主体身份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盗窃诈骗、多次欺凌、携带管制刀具、参与赌博、网络欺凌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等,这类行为触碰社会秩序底线,必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学校介入矫治,防止滑向犯罪。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如,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

  家长要配合学校处理,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督促孩子改正错误,杜绝包庇纵容;拒不配合或放任孩子继续犯错的,可能被公安机关训诫。若行为升级为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必要时要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孩子被同学孤立排挤怎么办?

  孤立排挤属于校园欺凌中的隐性欺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将孤立排挤、恶意疏远、造谣诽谤、起侮辱性绰号等纳入校园欺凌范畴,与肢体欺凌、言语欺凌同等对待,都需要干预处置。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对欺凌行为立即制止,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学生隐私,为其提供心理辅导,消除心理伤害;要对实施孤立行为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行为矫治,情节较重的按不良行为处置。

  家长可要求学校履行保护义务。若学校未及时处置、放任欺凌,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学校整改,必要时支持被欺凌学生依法维权。

  学校发现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怎么做?

  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批评教育,同时根据情况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法治专题教育、参与校内服务活动、接受专业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措施。

  若未成年学生拒不改正、情节恶劣,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隐瞒、拖延或私下处理。

  学校未履行上述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有哪些矫治措施?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矫治教育包括法治教育、行为规范训练、心理干预、文化课教学,纠正不良习性、培养法治意识。

  监护人长期不管孩子,放任其不良行为的法律后果怎样?

  这属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的惩戒措施包括:训诫警示,强制指导,追责惩戒。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若因严重失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遭受严重伤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