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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说办案|案例研讨面对面 拓思启智强素能

【字号:    】        时间:2022-02-24      

  本网讯(通讯员 赵红)2月22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虎年第一期“以政治说办案” 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召开。在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薏的主持下,青年干警们围坐一堂,对一起诈骗案件展开研讨。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加入某兼职QQ群,通过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向其推送某金融贷款企业客服微信,每成功推送一人可从上线处获取3元报酬。

  2020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成功添加被害人匡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被害人匡某某推送某金融贷款企业客服微信。被害人匡某某为申请贷款,遂添加企业客服陈某某微信并按照客服指引下载、注册某金融贷款APP,被陈某某以充值、解冻账号、缴纳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25899元。

  经孝感市孝南区残疾人联合会认证,杨某某为智力三级残疾人。

  参会的青年干警在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围绕“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杨某某如何处理”两个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余露:“诈骗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害人匡某某是基于企业微信客服陈某某虚构的事实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杨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未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识,相当于工具人,且就目前的证据难以认定杨某某与陈某某有事先的共谋,不能认定杨某某为诈骗的共犯。所以杨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应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第五检察部鲁艺红:“主观方面:根据杨某某的供述,结合鉴定报告、两名医生的证言及其3元一单的获利,可以证实杨某某作为三级智力残疾人,对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缺乏认知。客观方面,杨某某并没有直接针对被害人匡某某虚构事实让其转账,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的实行行为,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诈骗分子当作筛选诈骗对象的前置工具。综上,我认为杨某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柳:“我认为,为履行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能,可对杨某某及其家属进行法治教育或建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杨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法治教育,并口头督促其家属对杨某某加强关注和教育。”

  该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检察部主任陈桂华结合办理该案的经过,将四点办案经验传授给青年干警:一是用心审查案件,善于发现案件中隐藏的问题;二是敢于质疑鉴定结论深层次的问题,反复求证客观真相;三是依法妥善处理案件,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是运用发散性思维,找准案件的知识点和得分点,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敏锐度。

  在对青年干警的研讨发言表示充分肯定并一一点评后,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薏带领青年干警们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抽丝剥茧,层层剖析,从案件的办案期限、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完善、可能涉嫌的三个罪名、社会综合治理等层面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并结合案例将自己多年来积累的宝贵办案经验、办案方法倾囊相授。

  他要求青年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要以“如我在诉”之心,秉持客观审慎的办案态度,运用发散思维拓宽办案思路,细致审查分析证据,提升案件质效,深入挖掘案件中存在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线索,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研讨会结束后,青年干警们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案件研讨会的两位导师均为我院资深检察官,通过他们对本期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学到了宝贵的办案经验、办案方法,极大地拓宽了我们的办案思路,有利于我们更新司法理念,增强思辨意识,提升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