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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说办案|这起案件,让青年干警思维“活起来”

【字号:    】        时间:2021-08-20      

  本网讯(通讯员 向家欣)8月19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以政治说办案” 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第四期如期而至。本次研讨的是一起串通投标案,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彭俊才主持会议,全院青年干警参加会议。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垫资承接某县某乡工程项目过程中,以湖北A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为了确保该公司在竞标中成功中标,李某甲让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同公司)邀约B公司法人高某某、C公司原法人付某某等人参与陪标,并与其他陪标公司串通商务标报价,使李某甲最终以375万余元的价格中标。为了感谢高某某等人帮忙陪标,李某甲等人按照行规支付给高某某、付某某等人每人10300元,此笔费用由李某乙从李某甲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

  青年干警们纷纷发表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

  第二检察部书记员赵莹:“针对该案的管辖权的认定,我认为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常住地、犯罪地均在某县,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孝南区管辖范围。但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二十七条,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该案是本院通过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孝南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所以本案在孝南区人民法院和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

  第一检察部书记员徐小敏:“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整个过程中,李某甲授意和指使,李某乙具体实施串标行为,二人分工合作,通过其行为非法牟利,属共同犯罪。此外,我认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实施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情况下,B公司法人高某某、C公司原法人付某某等人积极参与、协助,共同完成串通投标行为,他们也涉嫌共同犯罪。”

  第二检察部书记员吴振宇:“我认为应该在审查期间督促公安机关同步移送涉市场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更准确判断及作出相应处理措施。本案的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本案并不属于严重的犯罪。且根据刑事裁判网上的判例,可以预测本案可能判处的刑罚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类型。综合全案事实,可以对李某甲提起公诉,对李某乙以认罪认罚、从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外,在案件讯问、签署认罪认罚等必经程序中,我们要主动联络沟通,以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在通知其到案、讯问时间等方面灵活掌握,从快处理案件,不因办案工作影响涉案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刘怡:“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了当地的招投标领域存在工程建设串通投标现象突出、挂靠现象严重等问题。我们可以对近五年以来本院办理的串通投标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由分管院领导带队,主动上门到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招投标监管职能定位、监管制度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等进行深入交流,听取意见,并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同时要加强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并就落实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充分实现检察建议的预期目标。”

  青年干警们各抒己见,围绕具体案件情况阐述自己的观点,谈自己的看法,现场气氛热烈。

  第二检察部主任陈桂华对该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她介绍,B公司法人高某某、C公司原法人付某某等人虽然也涉嫌串通投标罪,但他们犯罪情节轻微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且如果把所有涉案公司法人都立案会对当地的建筑行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不利于保护当地的营商环境,鉴于此,目前公安机关没有对高某某、付某某等人予以立案。

  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彭俊才对青年干警的研讨发言表示充分肯定,并针对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缓刑考验期”等法律问题向青年干警们作出自己的解读。他要求青年干警要从更高站位把握法治规则,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多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多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将案件发生的背景、当事人的客观状况以及案件处理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考量范畴,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