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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说办案|案例研讨开启“头脑风暴”

【字号:    】        时间:2021-03-22      

  本网讯(通讯员 向家欣)窗外春雷初响、春夜微寒,室内思想碰撞、气氛热烈。一场洋溢着青春气息的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在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举行。

  为贯彻全省检察长会议提出的“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机制,3月18日晚,孝南区人民检察院20余名青年干警齐聚一堂,结合具体案例开展研讨交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俊明,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彭俊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研讨。

  

  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老王系某公司负责人,某日12时许参加婚宴饮酒后,在酒店休息至17时左右驾车回家,当其行至一路口,遇红灯随车流缓行期间,与前方小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因意识模糊,未有效制动停止,顶推该小轿车前行,撞上前车尾部,造成三车连环相撞,一名路人轻伤(二级),三车受损价值合计8000余元的后果,事发现场部分视频在网络上传播。经鉴定老王血液中乙醇含量73mg/100ml。案发后,老王分别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老王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余露:“此案公安机关认为老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认为此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性相当,但结合此案的事实来看,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是不符的,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上是不希望后果发生的,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本罪的故意不符。而且经查询得知,老王系几个公司的股东,有稳定的收入,无报复社会的动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上级院的要求。综上,我认为老王不构成此罪。”

  

  第六检察部干警陈梦婷:“从案件证据来看,老王有一定的‘酒后不开车’的意识,但存在侥幸的心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的故意性。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老王属于饮酒驾驶而导致的交通肇事行为,属行政案件。且老王是企业负责人,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更应该慎重入罪。”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慧伦:“根据案情来看,我认为老王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罪并列,故构成该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和失火罪相当的危险,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其行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三车受损共计8000余元,未达到该罪的结果要件即致人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老王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但老王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做好后续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

  

  第三检察部书记员刘浩文:“我认为老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他的主体、客体、客观条件都是具备的,争议的地方是他是否具有故意,通过该案的证人证言以及案件事实来看,他是一种间接故意,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最终造成多辆车碰撞和一人轻伤的后果,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怡:“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性,因为它是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那么检察机关对这样的案件在释法说理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对案件后续的处理上,除了完成法律程序,还要对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讲清楚案件为什么这么处理,背后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做到情理法相统一。”

  

  政治部干警孙文平:“从司法为民这个角度出发,该案在网络上传播事实上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有效保护公众利益,我认为应该对老王提起公诉。”

  青年干警们各抒己见,围绕具体案件情况阐述自己的观点,结合上级院的工作要求,谈自己的看法,现场气氛热烈。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彭俊才对该案件争论的焦点进行具体分析。

  

  党组书记、检察长田俊明对青年干警的研讨发言进行了具体点评。对大家在发言中注意到的“优化营商环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做好“两法衔接”、注重释法说理、落实司法为民等工作要求,体现出的政治能力表示充分肯定。并要求全院人员应认真落实“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的要求,让业务与政治深度融合,院领导每月带头讲,各部门每周轮流谈,年轻干警人人发言,形成“抓学习、讲政治、促工作”融合共进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