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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与不诉,听听人民监督员怎么说!

【字号:    】        时间:2019-12-03      

    本网讯(通讯员 肖光锦)1128日,3名人民监督员走进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评议厅,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故意伤害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进行公开听证。
    案件承办人首先向人民监督员介绍基本案情:20196212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回家途中因出言制止醉酒后在巷口小便的李某,致使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相互厮打。经鉴定,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黄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案件承办人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论述了案件的定性,同时说明本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对全案证据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赔偿了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且黄某在起诉环节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查阅案件材料,讨论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承办人释法说理准确有力,一致同意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