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首先向人民监督员介绍基本案情:2019年6月2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回家途中因出言制止醉酒后在巷口小便的李某,致使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相互厮打。经鉴定,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黄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案件承办人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论述了案件的定性,同时说明本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对全案证据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赔偿了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且黄某在起诉环节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查阅案件材料,讨论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承办人释法说理准确有力,一致同意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