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被害人周某系同事关系,2024年4月的一天,陈某趁周某不备将其手机拿走,利用周某个人身份信息完成A网购平台账号注册后,欲将平台关联银行卡内的5000元提现进行挥霍。令陈某没想到的是,A网购平台提现需人脸识别认证,认证失败后,5000元被冻结无法提现。不久,周某在使用手机转账时发现自己银行账户中无故少了钱,报警后警方成功抓获陈某。
孝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陈某被不起诉后,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了吗?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梳理,对陈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陈某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6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中,陈某虽被决定不起诉,但仍应为其盗窃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孝南区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基于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有效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下一步该院将持续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外部协作,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办案规模和精准性,确保司法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