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24年12月20日,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十周年之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共同举办第一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研讨会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诉性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孝南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琳受邀参加会议并作与谈发言。
同时,在“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征文活动中,罗琳副检察长撰写的论文获得一等奖。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如何判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诉性,事关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程序的规范运行。
罗琳副检察长在研讨会第三单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诉性的判断标准”与谈环节进行发言。她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主要包括诉讼主体具有法定性、诉讼程序具有后置性、争诉范围具有法定性以及司法裁判具有督促履职性。检察机关判断是否需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以合法性判断为前提和基础,并充分考虑诉讼的必要性。在合法性判断中,要对诉讼对象是否适格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形分析,不能仅以主体论。
此外,应以保护安全为核心在其他领域内稳妥推进预防性公益诉讼,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依据。在必要性判断中,确定被告应取决于行政监管模式以及与公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联度,对非法因素导致的公益损害不宜提起诉讼,整改期限已过但修复效果尚不明显的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全面履职,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取决于行政机关履职是否依法办事、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全面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