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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厚爱中严管,让小华不再焦虑

【字号:    】        时间:2022-04-11      

  本网讯(通讯员 刘浩文 向家欣)阳春三月,春和景明。小华(化名)却焦急万分。

  原来,作为一名施工队负责人的他,也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眼看在外地的建设工程施工日期将至,却难以前往履约。

  3月21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监督检察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检察官在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发现,小华常年带领五十人左右的农民工,在每年三月前往宁夏进行施工,十月份回到孝感。2021年11月,他因为故意伤害罪(轻伤),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小华能否在落实社区矫正要求的同时,如期前往宁夏履行合同呢?

  为此,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4日组织召开孝南区首件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风险评估公开听证会,邀请区司法局负责人、执行地司法所负责人、执行地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两名听证员参与听证。

  经讨论研究,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小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出条件,批准小华的外出申请,也可以解决其手下农民工的就业问题,符合服务民生经济领域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听证会后,孝南区检察院建议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小华的外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尽快批准小华的外出申请,保证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孝南区司法局认为小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申请外出条件规定,于3月28日,批准了小华的外出申请。

  小华到达宁夏后,孝南区司法局把小华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专门监督台账,通过电话通讯、微信实时定位,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推送信息等方式,核查小华的行动轨迹,实现动态监管。同时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进行小华在宁期间的监管教育工作,避免脱管漏管。

  “目前我正按照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每天通过电话向孝南区社区矫正局汇报自己的情况。”4月11日,检察官的回访电话中小华介绍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